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10月1日正式開跑!面對生產風險•更有保障

文、整理/李佩璇 採訪諮詢/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王宗曦副處長、高添富婦產科診所高添富院長、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暨馬偕紀念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黃閔照、馬偕紀念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黃建霈(依文章出現順序排列) 部分資料提供/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生育、事故救濟  生育、事故救濟

 生育、事故救濟  生育、事故救濟  生育、事故救濟
俗諺有云:「生得過,雞酒香;生不過,四塊板」,生產對於產婦及胎兒來說,都是一場高風險的挑戰。雖然今天醫療發展非常進步,但產程進行中仍有許多無法預測的風險,造成胎兒或產婦健康受到威脅的憾事。如今在各界期盼下,政府為了照顧婦女生育權益,確定開辦「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希望藉由補助,幫助產婦共同面對無法避免的生育風險。

當產婦終於等到產兆出現,緊張又期待地到醫療院所待產,家人也興奮於要見到家中的新成員,沒想到走著進去的產婦,卻躺著出來, 孩子沒了、產婦還在加護病房和死神搏鬥,家屬情何以堪?
於是,在情緒極端失望且憤怒的情形下,便開始質疑是否醫師不夠盡責?而聽不進去醫師解說有關產婦在生產時所遇到的緊急變化,是目前醫學無法掌握的專業說明。許多生產的醫療糾紛就此產生,甚至進入訴訟的程序,讓醫師與產婦之間的關係從合作變成對立,惡性循環之下,演變為產婦不想生、醫師不敢接生。
今年10月1日開辦的「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是以幫助產婦認識生育風險所產生的結果,促進產婦、家屬及時獲得權益保障為目的,希望能夠避免產婦不想生、醫師不敢接生的現象。

生育事故救濟•保障「生產」的風險 
生育、事故救濟
在生產的過程中,有些未知的事項是無法預期的,在醫師專業的輔助下,期待能順順利利地迎接新生命。然而產程中更有許多無法預料的突發狀況,當意外發生時,恐將面臨極大的風險與傷害。

為何需要「生育事故救濟」? 
生育、事故救濟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王宗曦副處長表示,生育事故救濟是依照風險救濟的概念而來,由於任何醫療行為都有風險,但生小孩是傳承下一代的必經之路,過去必須僅由孕婦個人默默承受。此計畫的出現,期待能與產婦共同面對高風險的產程,並由國家給予適當的撫慰。

保障「生產過程」發生的萬一 
生育、事故救濟
目前此試辦計畫,是針對「生產過程」中發生「不可預測之風險」所做的保障及救濟,王宗曦副處長表示,「生育事故」的定義為:「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在生產過程中,於周產期之醫療與助產過程中,已依該機構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或助產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中度以上障礙之生育事故事件。」由此可知,本計畫的救濟目標,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醫療機構及醫師已經給予必要的協助,卻因為一些無法避免的風險,造成產婦和新生兒的傷害。因此,有些情形尚未納入保障中,像是流產、胎兒有重大畸形或基因缺陷、早產等。

王宗曦副處長表示,此計畫師法北歐瑞典、芬蘭等國,政府對於國人醫療風險的補償辦法,雖然台灣在這方面還有許多努力的空間,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是一個好的開始,讓婦女不再獨自面對生產時難以預測的突發狀況。 
 
生育、事故救濟
「生育事故救濟」之除外事項 
生育、事故救濟

  1. 20週以內流產。
  2. 胎兒於36週前因早產所致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3. 胎兒或新生兒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不良結果。
  4.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者。
  5.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人者。  生育、事故救濟
  6. 懷孕期間孕婦有參與人體試驗情事者。  生育、事故救濟

備註:關於「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相關申請作業須知,請上行政院衛生署官方網站下載(網址: www.doh.gov.tw ;行政院衛生署→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專區或單位介紹→本署各單位→醫事處→業務資訊→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專區)
※原文刊載於2012年10月號《媽媽寶寶雜誌》。
※本文由《媽媽寶寶雜誌》授權刊登,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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