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金額: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
本縣申請生育補助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生兒在臺東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 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 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3) 未婚生子不予補助。
若符合補助資格,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請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取得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後,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另附臺東縣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辦法:
(1)
凡設籍本縣未滿20歲未婚懷孕之未婚媽媽之新生兒;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
(2) 符合規定之新生兒每月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
(3) 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如下:
1. 申請人。
2. 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 認列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4) 申請人應自分娩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5) 申請民眾應附資料:
1.申請表乙份。
2.社會救助調查表乙份。
3.新生兒入籍後之戶籍謄本乙份。
4.新生兒出生證明乙份。
5.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稅籍資料。
6.申請人及受補助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7.存摺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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