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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苗栗縣生育獎勵補助金金額及辦法

補助金額:每一胎兒第一年補助10,000元,第二年起至第四年,每年補助新台幣8,000元,共34,000元。

申請本津貼應合於下列規定: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妻雙方現設籍本縣且其中1人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2款所規定達1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1年以上。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應備文件:
1. 新生兒出生證明。
2. 新生兒父或母郵局存摺影本。
3. 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等原因發生時,醫院所出具合法證明文件。
4. 父母雙方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補助標準:
1. 每1胎兒補助34,000元,第1年補助10,000元,第2年起至第4年每年補助8,000元直接匯入郵局帳戶。
2. 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補助10,000元。

備註:
1. 補助期間夫妻雙方及新生兒任何一人遷出本縣者,喪失補助資格。
2. 夫妻之一方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依親居留證且居留縣市為本縣,得申請補助。
3. 前項發給對象於津貼領取期間婚姻關係消滅者,以監護人並設籍本縣者為領受人,若為共同監護者,需檢附雙方同意之切結書
4. 新生兒於本辦法99年5月1日 修正施行後出生者,適用本辦法99年5月1日 修正施行條文之規定。

小朋友4歲以上就讀幼稚園每月有多少補助呢?有什麼限制呢?
只要符合下列規定,應可申請苗栗縣市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不是每個月都有補助,而是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千元。

一、實施對象:申請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 年滿3足歲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 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99年度為14240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前項第三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本計畫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三、申請程序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分別於當年1月1日 至3月15日 、7月1日 至9月15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印意,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各中低幼童身分認定,並由公所初核後盡快送縣府審核,符合者發給「中低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書」。
(二)家長於3月底及9月月底持「中低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書」至幼兒就托(讀)之園所申請中低幼童托教補助。


各單位如有資料變更、
請來函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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